咸应急发〔2024〕11号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硬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按照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地下、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陕应急〔2024〕43号)内容要求,以深刻吸取省内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面督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人、机、环、管”四要素安全管控,持续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目的,制定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县按要求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传达部署到位。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宣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和全省非煤矿山事故防控研判会议有关要求,聘请相关专家逐条解读“硬措施”,切实引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人员持续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重特大事故多发连发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采取断然有效的硬措施,牢牢托住矿山安全生产之底,稳控当前形势,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必须牢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时时、事事、处处心中有底的责任心打赢事故防控攻坚战。
二、坚决督促落实到位。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条和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0条若干措施,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事故60条硬措施,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合理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以强有力决心、强有力手段督促企业将硬措施迅速传达到每名员工,并针对硬措施分析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推进整改。原则上,达不到硬措施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无法保证生产作业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治。
三、铁腕惩处惩戒到位。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要聚焦末端、重心下移,将硬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重要时段要派出专项工作组赴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从严处罚,对重大隐患必须铁腕执法、停产整改,把工作做到事故之前。要切实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多通报、多暗访、多发提醒函”,加大约谈、通报力度。对安全生产不放心且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动企业扛实事故防控的主体责任。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露天矿山企业事故防控十二条硬措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平时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
(三)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顺序,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
(四)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
(五)严禁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生产(建设)或先生产(建设)后变更相关《安全设施设计》。
(六)禁止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七)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在采场内随意设置临时堆放点、检修点等。
(八)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随意更换规格或型号与要求不符的运输车辆。
(九)严禁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备组织登高等危险作业。
(十)严禁在爆破警戒、崩塌滑坡、危崖陡壁等危险范围设置员工住所,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十一)严禁边坡监测系统不达标组织生产,高陡边坡出现裂变、滚石等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十二)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讯息传递等广播系统,确保预警、撤离等信息能传达到每一名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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