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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3-23 10:22:57
来源: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宋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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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332号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全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县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全市露天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全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新井煤业公司“2·22”边坡坍塌等露天矿山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露天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体检”。聚焦开采规模小、边坡高度大、长期整合技改、边建设边生产、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矿山企业,严肃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露天非煤矿山亡人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未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继续建设的。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6.未按照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非煤矿山和现状堆置高度超过150米及以上排土场未进行在线边坡监测。

(四)爆破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六)安全监管方面

1.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未细化各类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2.未结合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陕安委办〔2022〕46号)精神,扩大包保责任范围,将现状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非煤矿山和排土场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

(七)各有关县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整治内容。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331日有关应急局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度规范和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排查的通知》(咸应急发〔2023〕1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要亲自组织实施,并对自查结果负责。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自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停产、限采等措施。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

(二)安全“体检”阶段(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各有关应急局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在汛期到来前组织非煤矿山专家对各自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体检”。对每处矿山“体检”结束后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各有关应急局要督促矿山企业抓好“体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重大隐患报市应急局挂牌督办。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10月)。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督导组,对辖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研判不全面、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1月底)。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县应急局要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账,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开采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项推动落实,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3121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应急局根据辖区非煤矿山实际,成立工作组,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选派执法人员,聘请专家参加。要将本次专项整治作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深入一线,推动压实各方责任。

(二)重拳出击,严格执法检查。对安全“体检”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边坡失稳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加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有关县应急局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对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服务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示范式检查等方式,指导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帮扶,指导推动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请各有关县应急确定1名联系人,从4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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