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事故报告

咸阳福银高速“4 ·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5-12-15 09:00:00
来源: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责任编辑: 秘书科
【字体: 打印




202541 日,G70福银高速公路咸阳市永寿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2受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7万元。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咸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长赵刚、常务副省长王晓、咸阳市时任市委书记夏晓中、市长冷劲松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深查事故原因、加强管理,做好事故处置、整改整治等工作,时任市交安委主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钟伟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要求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严防此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02541日,省安委会下发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通知书》(陕安委督〔20251),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咸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西安市、郑州市、庆阳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咸阳市福银高速“4 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由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抽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咸阳福银高速“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当事人情况

1)脱xx男,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0414系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上刘村切洼队xx号,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123 日,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档案编号:6228xxxx7575有效期至:2027123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

[1]经公安网信息查询,该驾驶人脱xx近三年违法记录共35起,其中严重交通违法1起,在高速公路行驶超速20%以上,累计记分19分,均已处理。事故信息1条(本起事故)。驾驶证学习情况:培训单位为庆阳市安达驾校,入学时间:20141015日,科目一30学时,在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科目一考场考试合格;科目二40学时,在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科目二考场考试合格;科目三36学时,在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科目三考场考试合格;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在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科目三考场考试合格。

2)张xx,男,xx岁,身份证号:410121xxxxxxxx5814系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刘河镇窝张村东头xxx号。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12 15A24101xxxx311420231215日更换驾驶证,准驾车型有效期为长期,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

2.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1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丰田,牌型号:塞纳牌/5TDKA3DC;机动车所有人:路发发;使用性质:非营运;燃料类型:汽油;初次登记日期:20121122 日;发证日期:20241129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130日;登记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沟畎村沟畎队xx[3]

2)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华骏牌,机动车所有人: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31116 日;发证日期:20231116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130 ;登记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万山路与310交叉口东100米路南[4]

[2]经公安网信息查询,该驾驶人近三年违法记录共3起,其中严重交通违法1起,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行驶超速20%以上,累计记分3分,均已处理。事故信息1条(本起事故)。驾驶证学习情况:培训单位为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入学时间:199545日,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均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考试合格。

[3]该车注册登记信息显示:20121122日登记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车号:浙A256XD2024827日登记在陈安正名下,车号:浙E177M2202496日,登记在佟志新名下,车号蒙GZD95120241129日,登记在路发发名下,车号陕A2J88R。该车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ZA202415230000179937,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AA202461040000163159,“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PEBS202461040000053033。核定载客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8人。经公安网信息查询,该车自20241129日至202541日违法记录共10,(其中2起系本次事故)其余8起已处理。事故信息1条(本起事故)。

3.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久泰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0YNN99;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万山路与310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成立日期:2020117 日;法定代表人:朱x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5]

2)西安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致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91667387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富源二路16号;成立日期:20140210 日;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动车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及咨询,汽车燃气设备的技术开发及咨询,燃气设备、汽车用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产品模具、五金交电的销售,安防工程、水电暖通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采暖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4]A0769G13201613902716287946,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3201613902716287937A6N3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商业险投保于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AZHZZ01Y2024B238135U。事故发生时实载35.417吨(货物为增碳剂)。经公安网信息查询,豫A0769G号牵引车自20231116日至202541日违法记录共21起,1起未处理,其它20起已处理。豫A6N39号挂车自20231116日至202541日违法记录共1起,已处理。事故信息1条(本起事故)。

[5] 经查,郑州久泰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郑字410182025710):证件有效期至2028422日;业户名称: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万山路与310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

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日期:2022214 日;登记机关: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6]。系为陕A2J88R号车进行改装加装气瓶的门店。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41 5 36分许,脱xx驾驶陕A2J88R

小型普通客车沿G70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行驶至咸阳市永寿段1764公里+45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与同车道前方张xx驾驶的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后部碰撞后立即起火燃烧,碰撞后陕A2J88R号车右前角与豫A6N39号车左后角嵌合无法分离,豫A0769G/A6N39挂号车拖拽A2J88R号车继续向前行驶,前行约90米后在应急车道和第二车道之间停止。事故致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xx、何xx、朱xx、李xx、张xx当场死亡,陕A2J88R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脱xx、乘员刘xx、乘员朱xx不同程度受伤,豫A6N39挂号车尾部左后侧受损、陕A2J88R号车车前部右前角受损严重、全车烧毁。路面轻微受损、其它路产无损失。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2541 536分许

2.事故发生地点:G70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1764公里+450米处

[6] 经查,西安致远公司成立于20142月,首次企业登记名称为西安美包包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邱泽(现法人邱唐敏同父异母的弟弟),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三类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电气系统维修,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一般经营性项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20181026日西安美包包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致远公司,为一般企业,不再是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公司,西安致远公司于2019年取得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获准从事下列压力容器的安装:施工类型:安装,级别:1;范围/参数:限车用气瓶(C类)。审批机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128日。有效期至202323日。

3.事故道路情况:事发地点道路系自北向南方向全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平整完好,路面干燥,西安方向道1765公里+072米至1764公里+436米为由北向南上坡,纵向坡度0.9%;道路西侧由东向西依次为超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均为3.75米。事发地点向北西安方向1768公里+640米处设有限速牌:小车限高速100/小时、低60公里/小时;大车限高速80公里/小时、低速60公里/小时;设有“连续下坡谨慎驾驶”黄底黑字方形警示牌。1769公里+800米处设有限速牌:小车限高速100/小时、低60公里/小时;大车限高速80公里/小时、低速60公里/小时;设有“应急车道”绿底白字提示牌、“禁止通行”红边框白底黑字禁令牌;1770公里+450米处设有“连续下坡警告标志。道路中央隔离带设有双波型防护栏,宽度为2米;两侧为路基边坡,未设波形防护栏。路面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G70福银高速公路凤翔路口至永寿段全长98.732 公里,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凤翔路口至亭口段31.542公里为80/小时,亭口至永寿段67.190公里为100公里/小时;凤翔路口至亭口段路基宽度为24.5米,亭口至永寿段26米。2005101日开工建设,2008928  日竣工 通车试运营,20121010日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养护管理单位为陕西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长分公司。

4.事故现场环境:夜间无路灯照明,光线差;路面平整无障碍;路侧无阻挡视线的建筑物及行道树等物体。西安方

向车流量约为9700/日。

5.天气: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间晴,风向西北风3-4级,气温约7℃

1事故现场勘察图



2 事故现场由北向南概览照片



3 事故现场由南向北概览照片


4事故中心现场照片(1

5事故中心现场照片(2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分别为:

1)张xx,女,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1447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同岭村南庄队x号,系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2)何xx,女,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1468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董志村沟畔队xx号,系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排中间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3)朱xx,女,xx岁,身份证号:622826xxxxxxxx1264住址:甘肃省宁县良平镇尚洼村三组xxx号,系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排右侧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4)李xx,女,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0883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彭原村南庄东队xx号,

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左侧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5)张xx,男,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1459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罗杭村,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中间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6)脱xx,男,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0414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上刘村,系陕A2J88R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7)刘xx,男,xx岁,身份证号:620103xxxxxxxx1930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鸿元丽都小区,系陕A2J88R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右侧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8)朱xx,女,xx岁,身份证号:622801xxxxxxxx1225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佳禾北苑,系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排左侧乘坐人,在此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豫A6N39挂号车损失约7元;伤亡人员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约5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接处警情况:202541 550分许,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事发牵引货车司机报警称:“G70高速公路西安方向1764公里处小车追尾半挂车后起火,看到有几人已从小车后排跑下车,不确定小车内是否还有人,火势较大,其余情况不详”。高交大队永长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民警于6 2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路段第二车道、应急车道设置预警区、警戒区进行交通管制,对第一车道车辆进行疏导通行。10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福银高速主线双向恢复正常通行。

消防救援情况:永寿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消防救援人员6 27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灭火作业,火情于640分许扑灭。

120救援情况:永寿县人民医院120 医疗急救人员于635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脱xx、乘员刘xx、朱xx不同程度受伤,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救治,车内其余人员无法救援。

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马步理、副总队长杜保利带领总队事故处、高指处负责人,省应急厅综合处负责人,咸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交安委主任、市公安局局长钟伟,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史朋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上官鹏强,永寿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指挥开展现场勘查和救援等工作。公安部交管局派出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勘查、调查工作。

10时许,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咸阳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寿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领导在福银高速公路永寿收费站内召开事故分析会。会议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尽快查明事故成因,科学规范妥善处置,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预防性措施,加大严重违法的打击力度,全力净化通行秩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咸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咸阳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西安市、郑州市、庆阳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上官鹏强同志任组长的咸阳市福银高速“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下设专家组,对本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寿县人民政府、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公司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针对每名死者家属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依法依规,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维稳、安抚及善后调解工作。48 日,5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并安葬,死者家属分别签署了赔偿协议,分别领取了保险公司预付的死亡赔偿金45.4万元。伤者在咸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其中刘xx多处挫伤,于410 日出院;脱xx面部及手部烧伤,于414 日出院;朱xx面部及手部烧伤,于428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我市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调配人员、物资、器材等,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圆满完成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截止目前家属情绪稳定,未引起不良社会舆情。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xx驾驶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遇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所驾车辆右前角与同车道前车左后角发生碰撞,其行为在此事故中过错明显。

xx驾驶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超过限速低速行驶,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抢救陕A2J88R号车内被困人员,加重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在此事故中有过错。

(二)事故相关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运行轨迹调查:经调查,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41 3 时许,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行驶,404分许由庆阳收费站进入G22青兰高速(G70福银高速共线段)向西安方向行驶,441分许进入G70银高速陕西段,536分许发生此交通事故,排除疲劳驾驶嫌疑。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于202533116时许由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出发,经312 国道进入陕西,由太峪收费站驶入G70福银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536分许发生此交通事故,排除疲劳驾驶嫌疑。

2.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毒鉴字第163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从送检脱xx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送检脱xx血液中未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3.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毒鉴字第162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从送检张xx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送检张xx血液中未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4.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法病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未知名女性(编1号尸体)系烧死。经核实为张xx

5.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法病鉴字第25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未知名女性(编2号尸体)系烧死。经核实为朱xx

6.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法病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未知名女性(编3号尸体)系烧死。经核实为何xx

7.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法病鉴字第2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未知名男性(编4号尸体)系烧死。经核实为张xx

8.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津实2025】法病鉴字第26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未知名女性(编5号尸体)系烧死。经核实为李xx

9.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咸)公(司法)鉴(法物)字【202564DNA提取检验(摘要)显示:

xxD-2025-78-7号)是送检的1号盆腔深部软组织D-2025-78-1号)所属个体的生物学父亲。

送检的2号盆腔深部软组织(D-2025-78-2号)所属个体是雷xD-2025-78-11号)的生物学母亲。

送检的3号左侧大腿腹股沟处深部软组织(D-2025-78-3号)所属个体是贾xxD-2025-78-8号)的生物学母亲。

送检的4号右侧大腿腹股沟处深部软组织(D-2025-78-4号)所属个体是张xxD-2025-78-10号)的生物学父亲。

送检的5号盆腔深部软组织(D-2025-78-5号)所属个体是陈xxD-2025-78-9号)的生物学母亲。

送检的6号腰部深部软组织(D-2025-78-6号)所属个体是陈xxD-2025-78-9号)的生物学母亲。

10.咸阳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伤情摘要):xx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腰部损伤。

11.咸阳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伤情摘要):xx多处烧伤(6%)头部烧伤(1%)、面部烧伤(2%)、腕部烧伤1%)、手部烧伤(2%

12.咸阳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伤情摘要):xx呼吸道烧伤、体表小于10%的烧伤、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

13.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NO:SFJD2020250401-96XM鉴定意见()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95公里/小时;其事故前行驶速度无法鉴定。豫A0769G/A6N39号重型半挂货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约为53公里/时。

14.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火灾鉴定意见书:陕海鉴【2025】第0031号鉴定意见书(摘要)显示:陕A2J88R号车与前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发动机舱内左前方电路导线拉扯挤压短路起火;改装的压缩天然气管道上减压阀破损掉落,高压燃气泄露,被线路短路火源引燃形成爆燃,火焰迅速冲进驾驶室造成车辆起火和人员重大伤亡。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路发发私自给陕A2J88R号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气罐及相关部件,改变车辆燃料性质,降低车辆安全性,车辆前部在发生碰撞后压缩天然气气管断裂迅速扩大火势,导致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脱xx驾驶A2J88R号车载人超过车辆核定载人数,加重事故损害后果。张xx驾驶豫A0769G/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四)事故责任认定

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经过调取证476104111202500000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驾驶人脱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驾驶人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xx、何xx、朱xx、李xx、张xx、刘xx、朱xx均无

此事故责任。

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出复核申请。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驾驶人及车辆存在的问题

xx作为具有10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员载客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安全意识淡薄。使用非营运车辆非法揽客收费营运,守法意识淡薄。

张安国xx具有30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操作不当,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安全意识不强。

A2J88R号车经改装加装燃气装置,车辆燃料使用性质改变,车辆安全性能下降,发生事故后迅速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乘员严重伤亡。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存在的问题

1.西安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明确了解20196月起全省停止在用车辆“油改气”业务的情况下,依然长期从事机动车辆非法改装加装车用气瓶行为,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7]。系为肇事陕A2J88R号车进行气瓶加装改装的单位。

2.涉事陕A2J88R号小客车所有人路发发在明知私自改装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非法对车辆进行“油改气

[7]经查,西安致远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23日。在明确知晓201952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函[2019]183),规定“各市要全面停止在用车辆‘油改气’,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改装的‘油改’车辆,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情况下,依然从事“油改气”加装车用气瓶业务。

加装车用气瓶,同时在无任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即用该车揽客拼车营运,营运路线多数为庆阳至西安,法律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突出[8]

3.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效果不明显,存在“挂而不管”的问题。

4.庆阳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加气站(以下简称金桥加气站)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违反规定给加装改装气瓶的无证车辆加气[9]

(三)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队:作为非法营运事故车辆属地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源头管控不力,对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基本底数不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非法营运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惩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力度不强[10]

[8] 经查,路xx20241129日购买该车,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过户(系该车第3次过),按照燃油汽车标准完成车辆审验手续后,于当日在西安致远公司进行“油改气”加装车用气瓶,同时在无任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即用该车揽客拼车营运,营运路线基本为庆阳至西安,每位乘客收费约100-130元不等。

[9]经查,庆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各天然气充装企业,在向车辆充装天然气时必须查验随车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向车辆充装天然气;金桥公司加气站在向事故车辆充装天然气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查验该车手续,在没有《车用气瓶登记证》的情况下,违规充装天然气。

[10]   经查,庆阳市从事非营运的拼车揽客团伙长期存在,并建有多个微信群用来揽客,仅路xx 已经更换4辆车用于非法营运,2024年往返庆阳和西安之间400余次;调查中还发现,20242月在庆阳市开展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中曾查获脱xx驾驶7座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甘庆交强﹝2024155号)应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降低了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本应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按照《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仅对其采取了5000元罚款的处罚措施,明显处罚过轻。

2.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开展机动车超员治理工作不细致,对车辆存在的超员现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加气企业监督管理有漏洞,对加气站存在违规加气现象未及时发现。

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存在的企业超范围经营现象和违规加装车用气瓶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对车用气瓶监管不细致,不彻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效果不明显;对西安致远公司存在的加装车用气瓶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1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xx,男,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后经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xx,男,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取保候审,后经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9人)

1.x,男,甘肃省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队西峰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非法营运源头管控不力,对辖区从事非法

[1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车用气瓶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4381号)明确要求:五、整治内容(三)落实监督管理安全主体责任的整治要求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与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协作,必要时主动与应急、交通、商务等部门沟通,力争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的整治合力。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油改气”现象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书面报当地安委办和省局;对已经非法安装了气瓶的机动车,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处置”;调查发现,西安致远公司长期从事“油改气”车用气瓶加装业务,且门头招牌上明显标有“油改气”,在调查组调查期间,该辖区内仍有气瓶检验检测企业门头上标有“油改气”字样。

营运车辆(驾驶员)基本底数不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非法营运违法违规行为,惩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力度不强。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xx,男,甘肃省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队西峰大队副大队长,对于辖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处理不到位,对于辖区非法营运问题整治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压力传导不深入。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xx,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学院路市场监管所所长,对辖区庆阳市金桥工贸有限公司金桥加油加气站违规加气问题日常监管不到位,多次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加气站违规向手续不全的车辆充装天然气的行为。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x,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履行安全监督指导职责不到位,作为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股室负责人,没有有效发挥气瓶溯源系统的监管作用,抽查检查辖区内各加气站气瓶充装上传数据不及时,未发现金桥加气站上传事故车辆数据模糊、不规范的问题,未及时向基层市场监管所通报加气站上报的气瓶充装数据存在的问题,对金桥加气站违规加气问题指导监管不到位。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xx,男,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对辖区机动车超员整治工作开展的不彻底,特别是针对非法营运车辆夜间(凌晨)活动频繁的情况安排部署监管执法巡查力度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xx,男,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查处整治超员、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不够彻底。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xx,男,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对上级安排的关于“油改”车用气瓶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气瓶安装企业底数掌握不全面。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x,男,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市场监管科科长,对辖区内一般企业日常监管不细致,未及时发现辖区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x,男,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桥市场监管所所长,对于辖区涉及特种设备加装气瓶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不全面,落实上级安排的关于“油改气”车用气瓶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不扎实,对于辖区内一般企业监督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8人)

1)耿x,男,甘肃省庆阳市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情况不清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违规充装天然气的安全隐患。建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12]

2)王xx,女,甘肃省庆阳市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站长。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对于违规充装气瓶问题失管,没有及时纠正员工违规充装气瓶的行为。建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13]

3)张xx,男,甘肃省庆阳市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副站长、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加气站员工存在的明显违反操作流程和充装规定的行为。建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1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责任:(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责任:(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巩xx,女,甘肃省庆阳市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加气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法规要求,在未认真查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事故车辆车用气瓶充装天然气,建议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予以处理[15]

5)朱xx,女,河南省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主管公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车辆动态平台建设和日常监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编制预案未进行风险辨识,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教育不规范,未对驾驶员安全培训考核。建议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16]

6)徐xx,男,河南省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豫A0769G号车车主,负责久泰公司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日常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于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建议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17]

7)张xx,男,河南省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公司车辆营运证审验、档案整理、建立动态监控平台日常工作台账。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拆除定位系统相关问题,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提醒驾驶员出现的高速公路超低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建议属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18]

8)邱xx,男,西安致远公司法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明知全面停止在用车辆停止“油改气”业务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超范围经营车用气瓶加装业务,建议属地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19]

2.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甘肃省庆阳市金桥加气站: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违反规定给加装改装气瓶的无证车辆加气。建议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20]

2)河南省郑州市久泰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存在“挂而不管”的问题[21]。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1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责任:(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款、第5条、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气);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责令其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西安市致远公司:该公司在明确了解20196起全省停止在用车辆“油改气”业务的情况下,依然长期从事机动车辆非法改装加装车用气瓶行为,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系为肇事陕A2J88R号车进行气瓶加装改装的单位。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对有关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甘肃省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队:作为非法营运事故车辆属地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源头管控不力,对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基本底数不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非法营运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惩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力度不强。建议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向庆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庆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庆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开展机动车超员治理工作不细致,对车辆存在的超员现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建议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加气企业监督管理有漏洞,对加气站存在违规加气现象未及时发现。建议西峰区综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峰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西峰区人民政府对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存在的企业超范围经营现象和违规加装车用气瓶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对车用气瓶这类特种设备监管不细致,不彻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效果不明显;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车辆非法改装、擅自加装车用气瓶等行为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对西安致远公司存在的加装车用气瓶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议沣东新城市场监管局向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沣东新城管委会对沣东新城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深刻,涉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一)进一步厘清非法“油改气”的监管职责。建议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根据各部门职责,明确对“油改气”车辆车用气瓶加装、伪造使用证照、天然气管路和有关安全附件的监管主体,科学制定监督管理的工作办法,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坚持定期对“油改气”车辆天然气管路、发动机舱线束、减压阀、

充气阀等装置的固定性、密封性、安全性等进行检验,确保“油改气”装置安全有效;公安机关加强对“油改气”车辆的年检工作,督促机动车检测单位对车辆的燃料管路和发动机舱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机动车“油改气”的情况,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监管,严查汽车维修企业非法参与在用车辆违法进行加装车用气瓶等改装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建议庆阳市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紧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特点进行专项研判,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重点加大缉查布控等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有效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易肇事违法行为,加大路检路查和警示提示力度,切实消除路面动态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营运力度。建议庆阳市交通运输部门科学分析辖区内客流集散区域的分布和规律,有针对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庆阳市、西安市、咸阳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托重点道路上交警执法站、农村劝导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开展联合路检路查,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查获能力,有效查处非法营运。同时,各部门要发挥各自平台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向公众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

渠道,扩宽公众参与打击非法营运参与度。

(四)进一步强化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以及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一路多方”联合宣传教育,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等重要阵地,对进入高速公路和停靠休息的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疲劳驾驶、超(低)速行驶等方面的交通安全专项提示,切实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向特定驾驶人群进行宣传,以案说法,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驾驶员安全技巧,通过真实案例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针对客货运企业进行分类宣传,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客货运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五)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郑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强化对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强化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和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

(六)加强对气瓶充装企业的制度规范和监管力度。议庆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规范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气瓶充装企业的检

查执法力度、执法频次,深入气瓶充装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逐条逐项检查。督促企业压紧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落细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督促使用单位立即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相关监管措施,严防死守。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果断依法采取关停措施,严防带病作业、酿成恶果。对违法违规的充装单位该关停的关停,该立案处罚的从严从重从快立案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充装的问题发生。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