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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泾阳县“12·15”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3-04-30 15:35:08
来源: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调查评估科
责任编辑: 宋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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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咸阳市泾阳县辖区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11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副省长徐大彤、咸阳市委书记杨长亚、市长卫华、市委政法委书记韩宏琪、常务副市长郭柱国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批示,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严防此类道路运输事故发生。2021年12月22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咸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泾阳县政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铜川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咸阳市人民政府“12·15”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党XX,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610222XXXXXXXX0114,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拔头塬村窑洼组28号;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3日,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档案编号:610200046857,驾驶证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3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经公安网信息查询,XX3年交通违法行为共59起,其中严重交通违法9起,尚有1起未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系陕B39408/陕B773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

2、XX,男,汉族,55岁,身份证号码:610423XXXXXXXX0932,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西团庄村九组51号,经公安网信息查询,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海宝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B39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汽牌SX42584V384V384TL;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铜川锦城起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刘湾村顺金南路汽配市场,实际所有人XX。经公安网查询,该车登记至今违法行为共48起,尚有2起未处理,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交通事故记录。

2、陕B7738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易昌牌YCP9401ZZXPC;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铜川锦城起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刘湾村顺金南路汽配市场,实际所有人XX。经公安网查询,该车登记至今违法行为共1起,已处理,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交通事故记录。

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海宝牌,白色,经司法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李志华,家庭自用车辆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时51分            

2、事故发生地点:G108国道泾阳县桥底镇褚牛村交叉路口

3、事故道路情况:事发地位于G108国道K42+660处(养护桩号K1330+570),该段与农村公路十字交叉,中央分隔带砼护栏开口为设计开口,长度40米。该段处于直线段,路线纵坡0.34%,路基宽度28米,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路侧设置有禁止掉头、限速80公里禁令标志、交叉路口、注意行人警告标志、人行横道线指示标志以及路侧太阳能黄闪灯、反光道口桩,中央分隔带砼护栏设置有6块太阳能频闪轮廓灯,开口处护栏两端设置有车辆靠右行驶诱导标志。设计开口处路面施划了5组减速震荡标线,中央分隔带护栏端头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计开口两端路面施划车道分道标线、车道导向线、导向箭头以及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齐全,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4、事故现场环境:夜间无路灯照明,光线差;路面干燥、无坑槽、无障碍物;路侧无阻挡视线的建筑物及行道树等物体。

5、天气: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四)肇事货车所属企业情况

铜川锦城启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刘湾村顺金南路汽配市场,成立日期:2019年5月21日;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除外)及货物装卸;垃圾清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配件购进及汽车销售;土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汽车修理;二手车销售;园林绿化;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测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8HGT7W;法人代表:郑玲,身份证号:610632XXXXXXXX0527;发生事故的陕B39408/陕B773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挂靠在铜川锦城起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五)肇事车辆和驾驶员检测检验鉴定情况

1、双方肇事车辆运行轨迹调查:XX驾驶B39408/陕B773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2112月15日9时许由铜川市黄陵县出发前往铜川建北煤矿运输煤炭至泾阳县冀东水泥厂,20时许卸货后沿G108公路返回黄陵县途中事故发生,中途有休息,已排除疲劳驾驶嫌疑;李志华驾驶海宝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于202112月15日18时许由泾阳县桥底镇西团庄村家中出发至寨子沟村,20时30分许沿G108公路返回家途中事故发生,已排除疲劳驾驶嫌疑

2、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21]病鉴字第72号、第73号、第74号鉴定报告显示:死者李志华、许珂、李雨均为车辆碰撞挤压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损伤致死,符合交通事故致死原因。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鉴字第85号鉴定报告显示:驾驶人XX、李志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已排除酒驾嫌疑。

4、泾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体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含量检测:驾驶人XX测试结果为阴性,已排除毒驾嫌疑。

5、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车鉴字第633号鉴定报告:肇事车辆B39408/陕B7738挂半挂汽车列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103km/h,超速行驶,技术状况均正常;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因车辆损毁严重,技术状况无法检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5日20时51分许,XX驾驶陕B39408/陕B773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G108国道泾阳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桥底镇褚牛村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李志华驾驶行驶至此处左转弯的无号牌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志华、乘车人许珂、李雨濛死亡,两车受损,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5日21时02分,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令“在桥底环线十字,货车与三轮车相撞,1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21时20分民警到达现场,现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内三人经泾阳县医院急救部门确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发现场双向交通进行管制,保护和勘查现场,同时将现场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大队和县局指挥中心。泾阳县交管大队迅速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医院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查工作。经过2个多小时的现场勘查救援,至23时许,现场勘查、清理工作基本结束,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尚勇华、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朝阳等领导在接泾阳县上报事故信息后,分别带领应急管理局、交警支队相关科室负责同志赶赴泾阳县指导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置工作。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当日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勘查、调查、检验鉴定、舆情控制、信息上报工作和死伤者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分别为:

1.李XX男,汉族,55岁,身份证号码610423XXXXXXXX0932,无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西团庄村九组51号,现场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系海宝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2.许X女,汉族,30岁,身份证号码610423XXXXXXXX4124,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西团庄村九组51号,系李志华儿媳,现场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系海宝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后排乘坐人。

3.李雨男,汉族,6岁,身份证号码610423XXXXXXXX0918,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西团庄村九组51号,系许珂次子,现场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系海宝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后排乘坐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B394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无号牌海宝牌电动三轮车损失约1万元、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损失约210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XX驾驶重型货运车辆夜间行车在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行经有多处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观察路口车辆情况,超过限定时速,遇危险情况采取制动不及,将对方车辆碰撞后,将乘坐人推行碾压,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李志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夜间在视线不良的道路行驶,行经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观察路口车辆情况,在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侧第二车道时,避让不及,车辆右前侧与对方车辆左前角碰撞,被推行失控旋转导致车内人员全部甩出车外,两名乘员被对方车辆继续惯性推行碾压,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铜川锦城启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缺失、未对挂靠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督促驾驶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不到位,监督驾驶人员遵章守法不及时、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车辆存在的超速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纠正,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和漏洞。

2.铜川市印台区运管所: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企业源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铜川锦城起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3.铜川市印台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区运管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

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对辖区内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失察。

5.咸阳市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县域道路交通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对于农村两轮、三轮电动车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6.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统筹各部门力量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泾阳县“12·15”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领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相关人员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1.XX男,肇事车辆(陕B39408/陕B773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员。作为重型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性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全款、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XX男,三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李志华作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载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性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李志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追究责任人员

1.张X男,中共党员,咸阳市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桥底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路面巡查管控、超速治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政务警告处分处理。

2.XX男,铜川市印台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企业源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理。

3.XX男,中共党员,铜川市印台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扎实、不到位,存在“重危运、轻普运”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做出书面检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郑X女,铜川市锦城启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咸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铜川市锦城启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缺失、组织开展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督促驾驶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不到位,监督驾驶人员遵章守法不及时、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车辆存在的超速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纠正,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和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系统

2.铜川市印台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企业源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铜川锦城起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责成印台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向印台区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印台区交通运输局对印台区运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铜川市印台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区运管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责成印台区交通运输局向印台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咸阳市泾阳县公安局:作为县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农村两轮、三轮电动车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责成泾阳县公安局向泾阳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5.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统筹各部门力量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责成泾阳县人民政府向咸阳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对辖区内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责成印台区人民政府向铜川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铜川市锦城启航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配备具有资质的人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车辆适时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铜川市印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增加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查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到位,筑牢预防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结合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实际,认真分析关键环节,加快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咸阳市泾阳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刻汲取“12·15”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的部署,加强对重点路段路巡路查,依法严惩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组织对低速货车、拖拉机、电动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泾阳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优化和增加执法力量,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查处,科学合理设置区间测速和移动测速装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严处高压态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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