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16时27分许,武功县长宁镇侯家村东西第三条街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校车)事故,造成1名幼儿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挂牌督办办法>和<咸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咸安委〔2021〕1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武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咸阳市人民政府武功县“11.14”一般道路交通(校车)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黄色东风牌EQ6550ST型中型专用校车,车牌号陕D9917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使用性质:幼儿校车,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50万、校车承运人责任险950万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车辆所有人:武功县长宁镇永红幼儿园,法人:张X,家住武功县长宁镇寨阳村。该车由长宁镇永红幼儿园申报、武功县教育局、武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武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使用许可,经武功县教育局、武功县交通运输局核定行驶线路。该校车分上下学共六趟接送幼儿,上午第一趟7:00至7:30,行驶路线:甲北—侯家—焦胡—张家;第二趟7:30至8:00,行驶路线:街道—新城—田赵—田段;第三趟8:00至8:45,行驶路线:镇南—甲南;下午第一趟16:00至16:30,行驶路线:甲北—侯家—焦胡—张家;第二趟16:30至17:00,行驶路线:街道—新城—田赵—田段;第三趟17:00至17:45,行驶路线:镇南—甲南;事故当天该车运行的是下午第二趟路线,事故发生地点与规定的行驶路线、停靠点相符合。
经调查:肇事的陕D99171号校车底盘、备胎均有明显的擦痕,车体左右3个外后视镜、车头1个盲区镜、车头2个小后视镜均齐全完好,观察角度正常,车辆机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张XX(陕D99171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人),男,49岁,身份证号:610431XXXXXXXX1931,家住武功县南仁乡西合村七组,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证号:610431XXXXXXXX1931,事发时驾驶陕D99171号中型专用校车,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9月28日,有效期:长期,2021年1月29日起经审核准许驾驶校车,并在驾驶证副本标注,发证机关: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公安网查询:近三年违法记录0条,事故记录0条,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610XXXX428,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经调查:事发后,武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朱立鹏、王国庆、伊亚赞于2022年11月14日20时10分队对事故车辆陕D99171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人张XX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0mg/100ml,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
2、侯XX,男,5岁,学龄前儿童,家住武功县长宁镇侯家村三组,身份证号:610431XXXXXXXX3435,事发时为行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经兴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侯XX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形成。
(三)事故单位情况
长宁镇永红幼儿园(以下简称永红幼儿园)位于武功县长宁镇寨阳村,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现有教学班5个,在园幼儿122人,教职工共21人,其中包括园长1名,15名教师、2名厨师、2名司机和1名保安。幼儿园配备专用校车2辆,车牌号:陕DC36XX和陕D991XX,均为自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6104316XXXX411号)显示,张X任永红幼儿园校长,学校类型:全日制,办学内容:学前教育,主管部门:武功县教育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幼儿园开办资金叁拾万元,发证机关:武功县民政局,发证日期:2022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4XXXXXX93839L。
(四)事故发生地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武功县长宁镇侯家村东西第三条街道,通村道路,水泥路面,无标志标线,路面完好,全宽5.6米,天气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2年11月14日16时27分,张XX驾驶陕D9XXXX号校车沿长宁镇侯家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三条街道西处停车将车上乘员侯XX放下车后,侯XX由右侧车门处绕行至车前部,张XX未观察到车前部行人,起步开车前行将侯XX撞倒至车底,该车左后轮将侯XX碾压后人车分离,张XX在不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驾驶校车驶离现场。
(二)应急处置情况:17时38分,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长宁镇派出所民警张耀龙报警称在长宁镇侯家村东西第三条街道处幼儿侯XX受伤疑似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接报后,事故科带班领导朱立鹏带领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遗留血迹一处,未见车辆和受害人。现场勘查于18时10分开始,18时50分结束。经勘查不能确定此事件性质,随后民警赶往长宁镇永红幼儿园,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得知,该校学生侯XX放学乘坐校车回家途中受伤,伤势严重,已经送往武功县医院抢救,侯XX经抢救无效于18时30分死亡。出警民警将现场情况分别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许海卫进行汇报,向110指挥中心进行反馈,110指挥中心将案情向武功县公安局值班领导金小平进行汇报。民警将该受害人乘坐的校车暂扣,将校车驾驶人张XX带回长宁派出所调查。民警返回事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获取现场东侧一处民用视频监控资料,清晰显示事发全过程,确定为侯XX死亡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将涉嫌肇事的校车驾驶人张XX带回交警大队事故科控制,按照事故处理相关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事发后,武功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抽调相关部门骨干力量迅速开展事故检验鉴定和事故成因调查工作,并成立善后维稳工作专班,协调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和舆情控制工作。11月15日,肇事方与侯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侯XX死亡赔偿金93万元,妥善解决了民事纠纷。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XX作为专业校车驾驶人,驾驶安全机件符合要求的校车接送幼儿在幼儿下车后,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操作规范要求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下车后幼儿去向,未注意观察车体周边安全情况,疏忽大意,盲目起步行驶,应当发现危险情况而未发现,导致所驾驶车辆将行走至该车前部的行人侯XX碰撞碾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按照武功交警大队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武公交认字【2022】第1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侯XX无责任。
(二)间接原因
1.长宁镇永红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严格,安全隐患台账不健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对教师、校车司机、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够,事故当天未按校车管理制度配齐照管人员,接送幼儿时未尽到学生上下车时的引导、指挥责任,导致下车后幼儿无人照管,被车辆碰撞碾压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致使该起事故造成较大影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长宁学区作为武功县教育局派出机构,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县教育局安全检查方案不严格,没有全面落实整治事项,未对校车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定的校车检查表格内容不全面、不细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不完整,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武功县教育局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督察、检查不够彻底,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压得不实不细,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武功县“11.14”校车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单位为长宁镇永红幼儿园。
(四)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目前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长宁镇永红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严格,安全隐患台账不健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对教师、校车司机、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够,事故当天未按校车管理制度配齐照管人员,接送幼儿时未尽到学生上下车时的引导、指挥责任,导致下车后幼儿无人照管,被车辆碰撞碾压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致使该起事故造成较大影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咸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长宁学区作为武功县教育局派出机构,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县教育局安全检查方案不严格,没有全面落实整治事项,未对校车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定的校车检查表格内容不全面、不细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不完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其向武功县教育局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武功县教育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武功县教育局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督察、检查不够彻底,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压得不实不细,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功教育局向武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武功县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XX,男,49岁,身份证号码:610431XXXXXXXX1931,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安全机件符合要求的校车接送幼儿过程中,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操作规范要求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下车后幼儿去向,未注意观察车体周边安全情况,疏忽大意,盲目起步行驶,应当发现危险情况而未发现,导致所驾驶车辆将行走至该车前部的行人侯XX碰撞碾压。按照武功交警大队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武公交认字【2022】第1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X,女,51岁,身份证号码:610431XXXXXXXX3448,长宁镇永红幼儿园校长、法定代表人。违反《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校车司机违规驾驶及违反校车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咸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柴XX,女,33岁,身份证号码:610431XXXXXXXX0327,长宁镇永红幼儿园教师,事发时为陕D99171号校车随车照管人员。未严格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随车照管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宁镇永红幼儿园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4.徐XX,女,长宁学区成教专干。负责长宁学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校车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5.朱XX,男,长宁学区主任。负责长宁学区全面工作,落实县教育局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彻底,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校车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学校、幼儿园学校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学生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学生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学生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校车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要将“11·14”校车交通事故传达至辖区内每位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再发生类似事故。要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的教育,督促校车使用单位落实好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交通安全的管理教育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的管理和教育,全面对校车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资格审定评估,审查每位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作风、应急处置能力。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立即在全县开展反违章、压事故行动,务求每位校车驾驶员、每辆校车不违章行车,消除违法,杜绝事故,将安全工作重点前移一线,切实加强安全行车工作。要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学校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分析研判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安排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全县教育工作安全。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车运营的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校车行经路段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对校车整改情况的查验,严格按校车标准对车辆状况进行审查,确保非标校车整改符合规范要求。
(四)武功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加强突发事件舆情监控。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定期开展信息报送业务培训,确保信息报送人员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区域内突发状况,重点聚焦信息报送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强化对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报告处置、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问题的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确保对突发事件报送及时、处置有力,最大程度降低对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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