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
挂牌督办办法》和《咸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挂牌督办办法》和《咸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出市级挂牌督办办法》
2.《咸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附件一
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
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称安委会),对县市区级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对咸阳市辖区内发生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级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挂牌督办事项,有关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挂牌督办事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涉及未成年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高危行业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未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被群众举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其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市级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任审定同意,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
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简况;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挂牌督办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要求;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
(四)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工作进展的要求;
(五)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查的要求。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挂牌督办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期限。
需要延期的,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必须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办理书面延期请示,并将延期批复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决定、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无故拖延、不按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市安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电力、铁路、特种设备和煤矿等行业领域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力、铁路、特种设备和煤矿等行业领域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或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咸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提级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级调查,是指市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应由县市区政府管辖的事故直接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对咸阳市辖区内发生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提级调查:
(一)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一般事故,下同);
(二)事故案情复杂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可能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的第二起以上(含第二起)的一般生产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其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接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按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事故报告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的,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第九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煤矿、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较大事故的提级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级调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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