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7412975937/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灾 |
文号 | 咸安委〔2022〕21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安委〔2022〕21号
咸 阳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咸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减灾委,市安委会、减灾委成员单位:
《咸阳市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咸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咸阳市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省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暂行)》《咸阳市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通知》,以及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消防、公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之外的,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选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选定审核、调度指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按照职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筹指导、选定审核、调度指挥、考核评估等工作。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我市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队伍自愿基础上,构建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类指导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统筹布局、系统推进。以逐步构建覆盖我市主要灾种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目标,加快建设应对多发频发灾害事故的应急队伍,加快整合较为成熟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区域布局合理、能力需求匹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统一指挥、响应有力。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全市应急救援体系,由政府统一领导,接受市应急管理局调度指挥考核评审,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形成“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章 队伍职责
第五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按照市级指挥机构或承担应急处置的市级牵头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令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抢险救援任务,以及跨区域支援任务;
(二)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安排,配合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建立健全队伍内部应急工作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保证装备设施状况良好,做好应急救援、应急服务准备工作;
(四)定期组织和开展技能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技能水平,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的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
(六)承担市政府、市级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下达的其他救援任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负责本部门、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各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同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承担所在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要求,加强队伍的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训,储备救援必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不断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应急救援需要安排的测评考核。
第四章 队伍选定
第十条 市级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队伍应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拥有较为先进齐全的装备设施,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在某一领域的救援能力处于全市领先水平,有一定的救援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有稳定的人员队伍和资金保障来源;
(四)具有较强的机动能力,能够跨区域执行机动救援任务,在救援过程中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保障;
(五)队伍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自救互救能力以及必备的身体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队伍的技能资质、成员基本信息、设施设备名录及点位布局、专长领域和近三年的应急处置情况、专家组成员简介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资料。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
(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突发事件救援需要,邀请有关专家现场审查、评估、初验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应急管理局与核准的应急救援队伍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时限、调度程序、政策支持、费用保障、工作要求、双方权责,向签署合作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授牌。
第十二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使用咸阳市**应急救援队名称,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应急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五章 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处置的市级牵头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调调度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度,并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灾情紧急时,承担应急处置的市级牵头部门及市级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就近调动指挥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备。需跨县区救援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处置需要调动相关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第十五条 承担应急处置的市级牵头部门及市级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分别下达出动预令和正式命令。接到命令的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完成集结、按令出动,并将指挥人员、救援人员、随行装备、保障情况以及行程安排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一)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要听从调度单位的统一指挥调度,对现场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未经调度单位同意,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行动。
(二)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应根据事发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行动预想、通讯联络、撤离路线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要做好本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抢险救援行动应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市级专业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组织紧急撤离,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四)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调度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救援行动结束后,未经调度单位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图片、文字、录音等各类信息。
第六章 平时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响应迅速、及时出动。
第十七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机构人员应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社会专业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救援经验、开展会商研判、商讨合作机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演练、训练机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级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实战演练、专勤训练,并提供场地、设施、师资、耗材等,提升实战能力。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由原渠道保障: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命令参加的抢险救援产生费用,按照“谁调动、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予以解决,其中,属市级调动的,由市级牵头部门或市级指挥机构协调解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产生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调动队伍的市级牵头部门及市级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应急演练、救援培训等任务所产生费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级社会专业救援队伍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降低救援人员自身防护风险。
第二十三条 应急、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优先通行、空域协调等机制,为参加应急救援任务的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车辆免费通行、优先通行创造条件。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市减灾委办)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队伍,撤销其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称号。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不服从调度、不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协议追究其责任,同时撤销其市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市减灾委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军民融合办、市人社局、咸阳军分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积极响应调度指令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救援队伍和个人,给予宣传激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市减灾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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